因为实践中状况复杂,可能出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出售协议,甚至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义务,但股东出资的出售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没有办理或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受让方的权利遭到影响,进而引发争议的状况。下面对此作一剖析。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根本未设置股东名册,股东出售出资的状况自然也就不可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有些公司虽然设置有公司股东名册,但未根据股东的需要,将股东出资的出售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有些股东在出售出资后,未需要或提示公司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这个时候,股权的出售是不是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益又有什么影响呢?如前所述,在无特别约定的状况下,无论公司是不是设置有股东名册,股东出售出资未到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股权出售的法律效力。《公司法》第32条也明确规定,将出资出售状况“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在“股东依法出售其出资后”,即股权出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不过,虽然这个时候出资的出售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股权出售是不是具备对抗公司及第三人之效力,便须具体剖析了。
在因股东之过错,使公司误以为出资出售没有进行或尚没有完成,而未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时,公司根据原有股东名册进行的会议公告、收益分配等活动是有效的,由此给受让股东导致的损失,由出售双方依据过错状况协商解决,此间风险自行承担。
在因公司之过错,而未在股东出售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状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不是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均应根据出资已经出售后的新状况,进行会议公告、收益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不然,公司应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导致的损失。由于股东名册虽为证明股东身份之法定文件,公司应依据股东名册进行有关活动,但这只是在无相反证据的状况下适用的原则,现公司已经明知股东状况依法发生变化,仍不改正,自然应承担侵权行为之后果。至于对公司不依法设置股东名册的行为,更应由责任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
无论何种缘由导致股东出售出资后,未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在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之前,股权的出售均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如善意第三人因此遭到经济损失,有权向过错方追索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