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人格不承认的方向,公司人格不承认可以分为纵向公司人格不承认、横向公司人格不承认和逆向公司人格不承认。其中,纵向公司人格不承认,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当转移风险和利益,紧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通过不承认企业的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人格的纵向不承认;横向公司人格不承认,是指股东借助其控制的数个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使各关联公司或其他被控制的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彼此丧失法人格独立性,不当转移风险和利益,沦为控制者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紧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通过不承认各关联公司或其他被控制的企业的人格,使各关联公司或其他被控制的公司之间对他们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人格的横向不承认;逆向公司人格不承认,也称反向公司人格不承认,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向公司不当转移风险和利益,紧急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通过不承认企业的人格,使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人格的逆向不承认。纵向公司人格不承认与横向公司人格不承认是以连带债务人之间是不是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为标准对公司人格不承认种类所作的区别。前者的连带债务人(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后者的连带债务人(股东控制的数个公司)之间并没直接的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而是由同一股东持股控制或实质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逆向公司人格不承认也应是纵向公司人格不承认,两者的连带债务人同为股东与公司,只不过公司人格不承认的方向不同而已。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纵向公司人格不承认,纵向公司人格不承认在实务中最容易见到,也是本来意义上的法每人格不承认。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一人公司人格不承认也是纵向公司人格不承认。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横向公司人格不承认,即“股东借助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推行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吸收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公告》(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新《公司法》未规定逆向公司人格不承认。
引使用方法条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