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规范是在20世纪渐渐进步起来的。美国1898年破产法,除清算内容外,原来只有和解的规定。大家在实践中越来越认识到,这种规定只能解决简单的债务和解案件,为了适应复杂案件的处置,他们越来越打造了临时接管规范,并实行多年。?
依据美国破产法,重整程序分为债务人提出的自愿重整和债权人提出的强制重整。债务人提源于愿重整申请的条件与提出清算申请的条件是一样的,即事实上无需任何条件。只须债务人觉得自己需要整顿并期望进行整顿,他就能提出申请。因此,美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包含出资人)申请重整没特别条件限制。?2、英国的破产重整规范?
为了改变以往个人破产程序与公司破产程序相分立的体制,英国国会于1986年颁布了《1986年无力偿债法》,把1985年无力偿债法(关于个人破产)和1985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破产)的有关条文在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加以合并,成为既适用于公司又适用于个人的统一破产法,其中涉及公司拯救与再建的是第1章“公司自愿偿债安排”和“管理命令”。共包括了20条的第2章是完全新设的,事实上为一套重整程序,其基本框架为:陷入债务困境的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一道管理命令;法院发出管理命令后,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均不能(或暂停)向公司追索债务;公司得在法院任命的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下继续进行营业;管理人提出关于自愿偿债安排的建议,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法院认同。同一年,英国还颁布了《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和《1986年无力偿债规则》,以作为《1986年无力偿债法》的配套立法。?如上所述,英国破产法第一章的规定涉及企业的拯救与再建,即“公司自愿安排”与“命令管理”。其中,“公司自愿安排”像债务人自愿申请重整。依据《英国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的董事”可以参考规定向公司及企业的债权人提出重整的建议。另外,管理人(存在有效管理令的状况下)和清算人(在公司解散时)可以申请重整。显然,英国破产法对债务人申请重整也没规定特别的限制条件。?
3、法国的破产重整规范?法国在1967年的破产法改革中,曾在破产程序的范围内采取过一些保护困境企业的手段,但效果有限。
1984年,法国84-148号法律修改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内部预警与和解清理程序,前者旨在使企业准时发现财务危机征兆并采取手段预防恶化,后者旨在使企业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延期偿还和削减债务协议。?
4、日本的破产重整规范?
1952年,在占领军的干涉下,处于战后经济复兴期的日本拟定了《公司更生法》,基本上全方位移植了当时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规范。该法虽于1967年经过较大修订,并在实行过程中获得了相当好的成效,然而伴随年代和经济的进步已经看上去有的落后。除此之外,在日本可以用于困境企业的再建于复兴的还有《和解法》和商法中的公司整顿程序;不过目前也已经变得有的陈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