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很大型的企业遇见困境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企业本身都寄期望政府来牵头进行行政和解。政府牵头进行行政重组,在债权人之间达成共识,这在中国特定体制下是特别高效的做法,但这个做法与走《破产法》,走法律、走法院这个程序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异。”央行副行长刘行长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银行业进步平台”上表示。
刘行长称,《破产法》在国际上遭到高度看重,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他觉得,更多的有救助价值、有重组价值的企业还是应当走《破产法》,运用中国《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的路径,来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保全生产力,使企业防止破产。
他觉得,一旦政府牵头重组,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会形成一个一同的期望,就是期望政府多付出一点代价。“由于企业在这个地方增加税收,解决就业,增加了GDP。”刘行长说。
刘行长指出,运用《破产法》方面有很好的例子。譬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出问题的时候,在2009年非常快就向法院申请了破产保护,法院在破产保护程序下把通用汽车分成新通用和清算通用,美国政府出了500亿USD,买了66%的股权,还有相应的债权,新通用防止了破产的霉运,通用的生产力转移到这里了,等到生产力恢复将来,美国政府持有些股权又通过股市越来越退出,收回投资。
他强调,如此的话,就不是政府注资行为,而是市场和政府对一个有竞争优势的企业的救助。这个案例对国内企业运用《破产法》有不少启发,尤其是在处置结构调整当中暂时遇见困境的一些大型企业,包含煤矿、机械、造船、钢铁等。
刘行长最后强调,解决和应付金融中不好的资产比率的上升,还是应该着力于保护好生产力,着力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着力于法治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