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 接管组织觉得被接管的保险企业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本条是对接管终止及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 1、保险公司接管的终止。保险公司接管期限届满,接管组织觉得通过采取接管手段,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确已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的,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终止接管的申请。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复核和审察,尤其是对保险公司赔付能力进行考核后,觉得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纠正其违法行为,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隐患已消除,已经恢复了正常的经营能力的,应当作出终止接管的决定,解散并撤出接管组织,终止对保险企业的接管,由保险公司自己负责其平时营运管理活动。 2、保险企业的破产。接管期限届满,接管组织觉得被接管的保险企业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当在10日内公告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公告后30日内,未收到公告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策略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职员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置和分配。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策略,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实行。保险企业的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的保险公司营运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的保险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获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的保险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成本后,根据下列顺序清偿:破产的保险公司所欠职工薪资和劳动保险成本;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破产的保险公司所欠税款;清偿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需要的,根据比率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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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 接管组织觉得被接管的保险企业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本条是对接管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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