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近况
(一)现在基层法院审监庭的主要工作
1、审理再审案件
审监庭的主要职能是:根据“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本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应该注意的是,再审中除去对案件认真审理外,怎么样处置好与原审承办人、原审庭室的关系,也是个尤为重要的问题。
2、审理发回重审案件
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是审监庭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发回重审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距双方纠纷发生总是已有数年时间,因为案件久拖不结,当事人建议非常大,冲突尖锐,随时可能引发涉法上访,或者产生新的矛盾冲突。同时,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因为当事人对争议的案情事实、基本证据、法律认知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加之原一审、二审判决形成的判决结果、认定的案情事实给当事人形成了“先入为主”的心理暗示,双方各执一辞,这类原因交综错杂,致使很多发回重审的案件,成为当事人矛盾集中的焦点。
3、案件水平评查
拓展案件水平评查,也是审监庭的一项平时工作。对已审结的各类案件,从程序到实体进行严格评查,剖析研究并准时通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伴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党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需要,因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水平问题遭到常见的看重和关注。为此,加大审判监督,提升案件审判水平,已成为目前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责和工作。
(二)现在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定位中存在的问题
1、未能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审监离别。尽管“三个离别”规范已在国内法院打造并已渐渐健全,但其中关于“审、监离别”的规定,却没能完全达成。在现行的审判体制中,审判监督庭是审理再审案件的专门机构,这一规制,客观上却导致了审监庭在拥有审判监督权的同时,又要行使审判权的既成事实。假如审监庭所承办的再审案件又出现错误,就势必面临着由什么部门来监督的困惑。这于设立审监离别规范的目的和本意是相违背的。
2、审监庭监督的事后性、被动性不利于监督职能的充分达成。根据诉讼法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界定,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审监庭只能在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首要条件下,方能按规定程序启动再审对案件进行第三审判。这种事后纠错的监督方法,使审监庭的监督一直处于被动状况。作为审判监督庭的监督,“防患于未然”显然应比“纠错于势必”更要紧。由此可看出,审监庭对案件的监督缺少主动性和先行性,不利于法院审判水平的实质性提高。
3、程序公正很难得到应有些保障。审判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精髓,这一公正既包含实体的公正也包含程序的公正,国内的审判实践一向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审判监督庭既然是行使监督的专门机构,就应该即行使实体的监督,也行使程序的监督。而事实上,现在的审判监督庭把几乎全部的精力都放在对生效裁判的实体检查上,而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思之甚少,办法也不多。所以,失去监督的审判程序势必很难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审判实体的公正。
2、基层法院审监庭的定位
(一)审监庭是人民法院内部,行使审判监督,依法纠错,维护人民法院正确裁判既判力的唯一的合法的机构。
要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能离开审监庭。由于无论是外部的人大的法律监督也好,政协或聘任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或社会监督也好,还是检察院的司法监督也好,均不能离开审监庭的内部监督。基层法院审监庭是辖区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审监庭是总结审判教训及审判规律的部门。审监庭在切实履行审判纠错职能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错案剖析评价功能,通过对审监案件的种类化剖析,总结原审存在的问题和教训,揭示审判规律,统一司法尺度,使审监工作的效能从个案扩展到类案,从事后纠错延伸到事前防错。
(三)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从法律层面上呈现出由限制到渐渐扩大趋势。审监庭除去正常行使刑事、行政、民事、商事案件再审外,即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非常多人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实行。”该条规定,突破了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限制,为审监庭直接审察受理民事再审案件畅通了途径,也使基层法院审监庭的审监业务职能进一步加大。
同时,2012年修正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重新作出界定,增加了三项职能:(1)程序审察职能。即242条第(四)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2)调整管辖职能。即244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合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3)再审暂停权和重新采取强制手段职能。即第246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手段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手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理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暂停原判决,裁定的实行。”改变了原“刑诉法”中,“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实行”的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三百零七条”)。(4)帮助上级法院审监庭的巡回审理中的传唤、送达及庭审保障工作。基层法院审监庭亦应担当起该项工作任务。
审判监督庭是保障基层法院一审案件水平的必要防线,也是基层法院自我纠错的职能部门。所以,合理准确的对其定位才能使审判监督工作规范化、规范化、公开化,努力开创基层法院审监工作新局面。
3、对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重新定位的考虑
(一)提升对审监工作的认识,消除错误观念。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工作,应当围绕着怎么样确保不出缺陷、病案、错案,确保没一块案进入审监程序,来谋进步,有作为。要消除那种觉得审监工作可有可无,可大可小、可做可不做的错误观念,应当站在审判工作全局的高度,应当把审监工作放在怎么样做好“推进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管理革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来谋划,是审监工作为社会又好又快进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目前形势下,做好审监工作需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
(二)加大审监工作力度,赋予审判监督庭对整个审判过程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权。对案件审判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从立案、送达、开庭、裁判、结案到归档全程跟踪监控,使案件流转的全过程都应置于审监庭的监督管理之下。把审判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通过全方位、有效的监督将它最大限度地消灭在萌芽状况和错误发生过程中,从而达成有限审判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用,防止无价值的浪费。
(三)成为法院内部案件水平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把审监庭作为基层法院案件水平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且这种监督管理应是常常性、持续性的,而不是时有时无,可松可紧的。第一,要制定出具体的案件标准,规定对一般案件的抽查(职员力量多可普查),对二审发回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改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检察机关抗诉等重点案件,要列入评查的重点。针对刑、民、执、行政等案件的特征,制定出切实具体的水平标准。第二,按期定人推行。第三,准时通报,对评查的结果和反映出的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发送,以利每一个法官树立办案水平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尽量地降低审判差错状况的发生。并通过座谈、讲评的形式,准时与各庭交流状况,促进审判工作。
(四)基层法院审监庭审理案件和案件水平评查工作,其法律价值功能,重在总结经验教训,不在于纠错。审判水平监督管理是审监庭超前避免的一个方面,加大错案剖析和总结审判经验是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超前监督的另一个方面。通过审监庭的错案剖析和经验总结,可以从源头上找到问题所在,有效促进审判职员高度看重案件审判水平,也可以惩前毖后,引以为戒,使审判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五)通过提升了审判职员驾驭庭审,证据认定的能力,也使整个庭审规范化、透明化。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增强了法官司法能力,树立了人民法官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好形象。
(六)加大水平监督管理结果的综合运用。要有效预防过去那种查而不理、水平好坏一个样、问题追究不到位、同一错误反复出现的状况,落实审判水平监督管理。
做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定位的工作,既是对案件防患于未然,也是预防和降低上诉、申诉信访、再审申请案件的产生,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司法资源的节省,进而达到法律成效与社会成效统一的司法目的。作为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的法官,应与时俱进,根据科学进步观的需要,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需要,不断提升审判监督的水平和成效,使法院的审监工作再革新局面。
以上是“现在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近况”的有关信息,想知道更多有关常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土地房地产栏目。
学法网 > 法律综合 >
- 上一篇:
- 下一篇:房子抵押法律规定
法律综合相关
- 02-06 微信账户可以司法冻结吗微信账户微信存款法
- 02-06 法官不采信证据是什么原因再审时向法官提交
- 02-05 车位应当第一满足业主需要车位:规划的车位
- 02-05 民法典保护的人格权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请求
- 02-04 疫情期间外国朋友想要来中国医病疫情期间外
- 12-10 避豪宅税160平方豪宅税要交多少 148平方,
- 12-02 补偿决定书送达法定程序政府应当依法作出《
- 法律综合在线
- 热门法律综合
- 热门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