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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应当第一满足业主需要车位:规划的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需要

www.zzxol.com 2026-02-05 法律综合


我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产品房,因为开发商将车位的价格定得非常高(十五六万元一个),我不计划购买车位,只想租。但开发商说车位只卖不租,依据《物权法》,小区车位应该怎么样归属?业主能否需要出租车位?
《物权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第一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供应、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占用业主共有些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业主共有。”
该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业主应同开发商协商购买或者租用,开发商不认可出租,只想出让的话,开发商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假如开发商出租或者出让的是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话,那业主完全可以向开发商倡导权利,毕竟依据该条规定,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中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是业主共有些,不是开发商所有,业主完全可以不向开发商支付这种成本。
物管:业主大会可更换小区物管公司
大家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高,管理水平低,与业主关系紧张。依据《物权法》,大家业主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来更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委会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5、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换小区物管公司,其权利、义务包含:拟定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筹集和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等。
业主承担公共部位修理、维护费
小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电梯、水箱)的修理、维护成本,依据《物权法》,应该由哪个来支付?
《物权法》没直接规定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的维护、修理成本的承担问题。但《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能以舍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该条应含有业主承担公共部位修理、维护费之意。
物业管理实践中,平时维护、修理费依法是物业管理服务本钱,从业主所交的管理费中支出,支出超出管理成本以外的,视物业管理的体制而有所不同:包干制的,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酬金制的,超出部分由各业主分摊。若公共部位的修理属中修或以上的,则不管是何种规范,该成本由各业主承担。有修理资金的,在修理资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修理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再向业主收回。
业主对建筑物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推荐有所有权
小区物业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在小区内搞各种展会,并借助建筑物的外墙为一些公司做各种墙体广告,或者改变会所功能,将它改成餐厅、歌厅等经营性场合。《物权法》中对此有什么规定,业主该怎么样维护我们的利益?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推荐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推荐有共有和一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能以舍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依据前述规定,“建筑物的外墙”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一同管理的权利,未经许可,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做广告牟利。对于“会所”,应考虑其性质,假如登记为“经营性用房”,则权利人对其享有完全的用法和处分权;假如是业主共有,则不能擅自改变作用与功效牟取利益。
产权:3个月内要登记
我计划买房,现看中了某楼盘一套产品房。依据《物权法》,假如开发商将房“一房两卖”,或者楼盘出现烂尾状况,我如何保护我们的权利?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交易房子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以后达成物权,根据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赞同,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后,购房者在和卖房人签订了交易合同后,就能到房子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房款后,再进行产权登记。如此就能防止“一女二嫁”了。应该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不然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老公私自将房子卖出,老婆可依法维权
我已结婚,结婚以后购买的房子产权证上只登记了老公一个人的名字。我想咨询,假如老公私自将房子卖出,我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权利不受损害?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以后购买的房地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在未征得老婆赞同的状况,老公私自将房子供应侵有老婆对房子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假如购买者确实不了解这是夫妻一同财产,支付了适当的房款,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办理了房地产出售登记手续,该购买者就可觉得是善意获得,其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障,有权不必归还该套房子,在此种状况下老婆只能向老公请求赔偿损失。当然,假如购买者并不是善意购买或者没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老婆有权需要追回房地产。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我是一名外地人,因为收入有限,计划买城内农民的宅基地或者自建房子居住。依据《物权法》,农民的宅基地或者自建房能否出售?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用权的获得、行使和出售,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出售问题,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范。”第四款规定:“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省集体建设用地用权管理流转方法》第四条规定,用地用权不能流转,“因出售、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致使住宅用地用权出售、出租和抵押的除外。公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因此,不可以购买宅基地用于自建房子。
住宅土地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依据有关规定,住宅房地产的土地用期限是70年,商业是40年,写字楼是50年。土地用期限届满后,我是不是还拥有物业的产权?可续期,我是不是还要交费?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用权的续期,根据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子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据该规定,住宅土地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业主仍拥有物业的产权。而非住宅物业的续期、建筑物产权归属及续期是不是需交费,仍有待有关配套法律进行健全。
70年内住宅建筑物损毁,若住宅建筑物物权尚存,则土地用权仍会自动续期
有些物业建筑水平非常难保持到70年,假如建筑物已提前损毁,那样土地用期是不是还会自动续期?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要紧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
因此,在土地用权期限的70年内,住宅建筑物损毁的,可以修理,并不势必致使物权的灭失。依据立法本意,若住宅建筑物物权尚存,则土地用权仍会自动续期。
业主享有“阳光权”
我居住的小区产品房,原本楼盘规划的间距比较开阔,但等收楼时才发现,楼盘间距事实上非常窄。我购买的是第2层房子,尽管卧室都是朝南,但一天之中,非常难有较长期可以射进阳光,通风状况也不太好,居住的感觉相当压抑、不舒服。我想咨询,依据《物权法》,我该怎么样维护我们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能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可见《物权法》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开发商的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致使新建房屋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而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权利,开发商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需要开发商消除妨碍等,但《物权法》的规定只不过明确了“阳光权”的归属,《侵权责任法》则将明确权属遭到侵害该如何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安排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中就包含拟定《侵权责任法》,待该法颁布后,广大公民的“阳光权”将会更好地得以保障。
邻居要为修理问题提供便利
我居住在一楼,房子下水管道常常发生堵塞事件,污水漫到房间内,不能不找人修理。但因为发生堵塞不是大家一家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楼上、楼下不少邻居,他们因为家暂时没堵塞,常常不想大家去他们家查找问题,因此一直没找到问题所在,每次修理都是治标不治本,到目前问题都没得到彻底解决。请问,依据《物权法》,我有权请求邻居配合修理房子吗?
依据《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与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需要借助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此前由于修房屋、通管道等问题,引发邻居之间的纠纷不少,此次明确规定,假如邻居需要要通行,或者通管道等,需要要提供必要的便利。譬如楼下邻居发现家里管道堵了,问题可能出在楼上,那楼上邻居就要提供便利,让楼下居民进行管道的检查。
拆迁: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我的房子不动产在土地用期限内,那种情况下政府有权进行拆迁?按哪种补偿标准给予拆迁补偿?
《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采集体所有些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子及其他不动产。”
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此次明确规定此首要条件需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采集体所有些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成本,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成本;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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