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民法典中有不少革新性的闪光点规定,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编纂方法,不止是中国民法历史上的首次,也是世界民法典历史上的首创,具备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因此,这一编从民法典草案公布以来就备受关注。
1、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的种类有什么?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论者觉得,依据该条可知,国内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包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笔者觉得,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只不过明确了这几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这几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都是人格权请求权。在这几类请求权中,只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人格权请求权,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性质上是侵权赔偿请求权,而非人格权请求权。
2、人格权保护方法是什么?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具体保护办法的革新,主要体目前人格权请求权的禁令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这是其主要的革新规定之一。
第一,《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定义和用途。
第二,995条还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而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第三,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的禁令,进一步丰富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和用途。
最后,第998条规定了确定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原因,第1000条规定了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确定方法,进一步健全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与与相应民事责任的确定办法。
而《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具体保护办法的革新,主要体目前人格权请求权的禁令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请求权的禁令包含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
对于人格权的保护,预防损害比救济损害更要紧。因此《民法典》第997条规定: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推行或者马上推行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准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手段”。这一规定既包含诉前禁令,也包含诉中禁令。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他们人格权并导致紧急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改变了违约行为不可以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规定,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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