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咨询:律师,请帮忙看一下,公司章程中第二十条规定:董事会由5人组成,由A公司委派4名(含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B公司委派1名。公司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包含: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情。如此写行不可以?
律师解释说明:前面是委派董事,后面是说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有肯定的歧义。前面的委派可改为提名。实践中,各方合作成立公司,关于董事人选的安排,委派也是可以的。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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