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时向法官提交重点性的新证据,法官不采信,如何解决?
第一,要对新证据进行界定
法律上的新证据是有严格需要的,再审时提交新证据,该证据的获得时间需要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假如在生效之间就已经获得该证据,只不过因为不懂该证据对判决的意义所在而没向法院提交,那样,该证据就无效了,在法律上说,证据没在法定的举证期限提交,是你一方对举证权的处分行为,是主动舍弃举证。其不利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第二,你提交的材料是不是被法官采纳,还要看该材料是不是符合法律对证据的一般需要
证据的获得、来源需要合法,证据形式需要符合法律的需要、证据需要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备关联,证据需要客观真实,不可以不真实等,法官到对证据进行综合剖析,通过举证质证程序,最后才能判断,你提交的证据符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规定,可能有疑问。
第三,是否重点证据,更不是你说了算
所谓重点证据需要是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是可以把生效判决定为冤错案的证据,而就你所言,该证据都没被法官采纳,采纳是首要条件,都没被采纳,该材料证据资格都没,如何进一步被认定为重点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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