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6〕141号
关于嘉兴知名产品认定和保护暂行方法的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嘉兴知名产品认定和保护暂行方法》已经市政府研究赞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推行。
嘉兴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10月8日
嘉兴知名产品认定和保护暂行方法
(市工商局二○○六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进步,规范嘉兴知名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鼓励公平角逐,切实维护知名产品所有人和买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浙江反不正当角逐条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产品特有些名字、包装、装修的不正当角逐行为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嘉兴知名产品(以下简称知名产品)是指在嘉兴场上具备肯定知名度,为本市有关公众所了解的产品(包含服务产品)。
知名产品特有些名字、包装、装修受《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保护。
第三条知名产品的认定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工商局负责知名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知名产品的保护工作。
市进步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农业经济局、市外经贸局、市水平技监局、嘉兴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买家协会、有关企业、买家代表,帮助市工商局一同做好知名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升产品的水平和信誉,争创知名产品。对在创立知名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知名产品认定申请:
(一)在嘉兴境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投放市场满两年,为本市有关公众所了解,具备肯定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申请认定的产品在相同种类同档产品中水平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备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申请企业在近两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劳资纠纷、无偷漏税状况发生;
(五)打造科学健全的水平管理体系,近两年无重大水平事故。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的认定条件,且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等称号和具备地方特点的农商品,或全市地区性块状经济中小型企业的产品,予以优先认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请知名产品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知名产品认定申请书》;
(三)申请认定的产品基本状况介绍;
(四)有关产品水平的管理规范;处置产品水平问题的有关规范,包含处置消费投诉的维修、更换、退货方法等。
(五)合法产品水平测试机构出具的产品水平测试报告(1年内)及有关荣誉证明;
(六)产品销售地县(市、区)买家协会就产品水平的买家投诉状况说明;
(七)申请认定的产品名字、包装、装修遭到仿冒状况的说明;
(八)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知名产品的认定根据“自愿申请,按期集中认定和不按期个案认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集中认定是指市工商局依据每年度全市知名产品认定申请状况,组织拓展知名产品认定评审工作,并依据嘉兴知名产品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依法给予认定。按期集中认定每年2次,时间为每年的7月和11月。
个案认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产品特有些名字、包装、装修的不正当角逐行为时,对知名产品和特有些名字、包装、装修一并予以认定。个案认定时间视情而定。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知名产品认定申请。
第十条知名产品认定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察、评审、认定、公告、发证。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认定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需要的,将申请材料报市工商局。
成立嘉兴知名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局、市进步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水平技监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外经贸局、嘉兴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买家协会、有关企业、买家代表组成,组成职员按单数确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申请的知名产品需要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拥有认定为嘉兴知名产品的资格条件。
对通过评审的知名产品,由市工商局予以认定,并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同时向申请人颁发《知名产品认定证书》。依法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或者嘉兴级著名商标称号的产品,视同为知名产品。
第十一条知名产品自认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因特殊缘由在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知名产品所有人可向市工商局申请延续,并填写《知名产品延续申请书》,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延续,换发《知名产品认定证书》。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知名产品所有人因合并、分立或其他缘由发生变化,承继知名产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工商局申请确认,市工商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换发《知名产品认定证书》。
知名产品所有人变更名字、地址或其他注册登记事情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情报市工商局备案。
以上变更事情,由市工商局审定后,在市级有关媒介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取消、撤销知名产品认定,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在申请知名产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知名产品未按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续或者未按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知名产品有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经营知名产品活动中存在对公众欺骗、误认或其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遭到查处的。
第十四条知名产品所有人因违法被撤销知名产品称号的,该企业两年内不能第三提出知名产品认定申请。
第四章用保护
第十五条知名产品经认定公告后,在嘉兴范围内别人以知名产品特有些名字、包装、装修作相同或者近似用的,该知名产品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销售明知或应知仿冒知名产品特有些名字、包装、装修的产品,该知名产品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知名产品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嘉兴知名产品”字样,也可以用“嘉兴知名产品”字样进行广告宣传。
未获得知名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装修、说明书、广告上用“嘉兴知名产品”的字样、标志。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知名产品的管理,打造完善管理规范和档案,依法查处损害知名产品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知名产品所有人应当加大对商品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升产品水平,维护知名产品的声誉。
第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知名产品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反不正当角逐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根据《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讲解。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