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建建[1996]240号
发布日期:1996|4|22
实行日期:
1996|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工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基建局: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公用事业飞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依靠行业特权垄断市场、肢解工程发包等不正当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工程承包中,有关单位强行垄断本专业的建设项目,需要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需要采购其指定厂商生产的材料、设施,不然不予验收工程,不予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这种做法,不符合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反不正当角逐法》的有关规定。为此,特公告如下:
1、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含施工总包,下同)单位有能力并有相应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需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赞同后,亦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但需要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水平和施工安全。
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以任何方法指定分包单位。
2、单项工程或住宅小区以外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电讯、消防等工程项目,应依法按工程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公平角逐,优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不能以任何方法强行垄断承包本专业的工程项目。
3、工程建设的材料、设施,应主要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并明确责任,择优选择和购买,加大检查验收,切实保证材料、设施的水平。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需要。对可能影响工程水平和用功能的劣质材料、设施,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用;若建设单位强行需要承包单位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水平和安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强行需要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商生产的材料、设施。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有关方面,应按规定准时组织各有关部门一同验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拒绝参加。工程按规定经验收通过后,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电讯等公用企事业单位需要按规定接通管线、线路。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打造举报规范,发挥全社会的监督用途。对于垄断市场、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反不正当角逐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角逐行为的若干规定》,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拓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角逐的公告》中的规定,对违法单位的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协作,密切配合,一同做好执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