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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规范的建议〉的公告》的公告

www.zhunnen.com 2026-02-28 法律综合
吉林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规范的建议〉的公告》的公告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吉林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吉建管[2007]6号

各市建委: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规范,建设部拟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规范的建议》,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七年2月5日


附: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规范的建议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规范,大家拟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规范的建议》。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规范的建议》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质贯彻。


中国建设部
二○○六年12月7日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规范的建议


推行工程担保规范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要紧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买卖行为,防范和解决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薪资,保证工程水平和安全等具备要紧用途。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本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获得了经验。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规范,现提出如下建议。
1、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规范的意义,明确目的和原则
1.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依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方法加强违约失信的本钱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愈加规范透明,有益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法,有益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益于推进建设范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工作目的:2007年6月份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房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2008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在房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规范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据当地实质扩大推行范围;到2010年,工程担保规范应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信用管理体系、封控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
3.基本原则: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坚持促进进步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推进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培育市场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用途,结合信用体系建设,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推行工程担保规范。
2、积极稳妥推进工程担保试点工作
4.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打造和推行工程担保规范方面拓展了有效果的工作。
2005年十月,建设部确定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等七城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规范积累了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3月底前确定当地区的工程担保试点城市或试点项目。
5.各地要针对推行工程担保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有关法律法规滞后,工程担保市场监管有待加大,专业化担保机构发育不成熟,工程担保行为不规范等,加大调查研究,准时总结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区的实质状况,拟定当地区推行工程担保规范的有关管理规定,推进地方工程担保规范的推行。
6.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产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根据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需要其改正,并作为不好的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软件。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去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实行。除去《关于在房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等四个担保品种外,各地还应积极鼓励拓展符合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种类的工程担保品种,如预付款担保、分包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
3、加大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7.《关于在房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已经明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地区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目的,加强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工程担保规范。
8.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与当地行政地区内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获得银行肯定额度的授信,或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拥有与银行拓展授信业务的条件。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从事工程担保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9.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符合资金规模和职员结构的需要,并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专业担保公司拓展工程担保业务应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及有关资信的材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区的实质状况,引导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需要具备与其所担保工程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职员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10.已拓展工程担保的区域应当尽快打造对专业担保公司资信和担保能力的评价体系,使专业担保企业的信用信息在行业内公开化,以利于当事人对其选择和发挥行业与社会的监督用途。
11.担保金额是指担保主合同的标的金额,担保余额是指某时点上已发生且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担保代偿是指保证人根据约定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再担保是指再担保人为保证人承保的担保业务提供全部保证或部分保证责任的担保行为。
12.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一般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能超越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能超越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
13.要尽快打造工程担保信息调分数查询析系统,便于对保证人的数目、市场份额、担保代偿状况、担保余额和保函的查看、统计和管理工作,担保余额超出担保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限制其出具保函或需要其做出联保、再担保等安排。
14.工程担保监管手段健全的地方,在工程担保可以提交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保函的状况下,应由被保证人自主选择其担保方法,但其提交的担保需要符合有关规定。用外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人对工程担保有专门需要的除外。
1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当地区的实质状况,拟定适当的担保费率的最低限额,防止出现恶性角逐影响担保行业的健康进步。
4、规范工程担保行为
16.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本本,拟定当地区统一用的工程担保合同或保函格式文本。
17.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法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当打造完善对被保证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规范,加大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施工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按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18.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实质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准时提交续保保函。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近日未提交续保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软件,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19.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实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撤保。
20.保证人需要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能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关联企业。
21.工程建设单位依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公告施工单位,说明致使索赔是什么原因,并向保证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建设单位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置。施工单位依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公告建设单位和保证人,说明致使索赔是什么原因。建设单位应当在14天内向保证人提供可以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不然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5、实行保函集中保管规范
22.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保函集中保管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买卖服务中心或有关单位具体推行保函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剖析工作与对索赔处置的监管。
23.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工程投标担保倡导以保函形式提交,把投标保函纳入集中保管的范围。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保函原件分阶段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
2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对保函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发现保函不合规的,不予收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不真实担保资料或不真实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软件,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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