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十月,租客小李与房东张某签订《房子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1700元,押金1700元,并明确约定“租客不能中途退房,不然需赔偿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签约当天,小李支付两个月租金及押金共计5100元,张某通过中介将房子钥匙出货小李。但当晚小李即向张某提出退租,理由是自己尚未考虑了解,并需要返还租金和押金。经过协商,张某赞同退还小李交纳的租金,但押金尚未退还。为此,小李诉至法院,需要退还押金,张某以因小李违约导致房子空置损失和中介费损失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并反诉需要赔偿中介费850元及空置费1133元。
法院审理:本案标的额虽不大,但开庭过程中双方争执不下,各执己见。小李觉得自己当天就向房东提出退租,没给房东导致任何损失,自己也并未入住房子,没有违约行为;房东则称合同已经签订,小李退租后其不能不另行探寻租客,期间损失应由小李承担。承方法官庭后分别与双方进行交流调解,一边耐心向小李释明合同订立后已实质发生法律效力,房东退还租金的行为并不势必地代表着认同小李提前退租的行为,小李的行为仍然构成了违约。同时,承方法官也向房东张某释明押金的属性及损失赔偿的法定边界,提出押金抵扣部分损失的处置策略。经过多轮协商,双方仍然对抵扣损失的数额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最后,承方法官结合案涉房子另行出租的状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原因,判决张某向小李返还抵扣房子空置费后剩余的押金850元,对其他倡导均不再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张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返还剩余部分押金,就此案结事了。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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