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用权不能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用权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能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用法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婴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含下列条约:
(一)被担保债权的类型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字、数目等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