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与黄某结婚四个月后即生下一男生,伍某的前妻陈某遂以伍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公开同居并致使黄某怀孕,给自己导致精神损害为由向伍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12月19日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伍某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伍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11月份协议离婚,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月,被告即与黄某结婚,并于2005年3生下一男生。
2005年7月,陈某向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伍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觉得,从原、被告离婚的时间与被告再婚的时间、黄某生下一男生的时间对比可以断定,黄某怀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陈某没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伍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同居并致使黄某怀孕,而被告也拒绝进行亲子鉴别,但基于黄某怀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和涉案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故根据举证分配原则,法院觉得被告对此没有完成举证责任,认定该男生系被告伍某与黄某所生。根据人类生育繁衍的一般正常生理过程,黄某的怀孕条件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离开与被告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别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是致使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是什么原因之一,且给原告导致一定量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