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推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及其保障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规范,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共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采取手段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进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地区内法律援助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拓展法律援助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地区法律援助工作。
进步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数据、市场监管、税务、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职员拓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拓展常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常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职员、新就业形态职员等群体拓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质拓展法律援助宣传。
大众媒体应当积极拓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十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引使用方法条
江苏法律援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