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施女性于2008年11月9日在一家美容咨询公司办理3000元的美容卡,免费体验一次,发现皮肤干涩,发红。他们承诺可以消除买家脸上痘痘,买家又花费1200元办理了可做5次的美容卡。做完5次后,买家发现无效,与他们交涉,需要退3000元的卡,但企业一直拖延,故买家至闸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求帮助。
同时又有数人投诉该公司,这引起了闸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看重,员工立刻联系到了该公司经理,把施女性等买家的详情作了反映,经理当即答应会与买家联系交流,妥善处置,并表示假如买家想第三消费,可以为其联系好其他店;不想的话可以退款。最后买家施女性选择了退款。
《消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法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应根据约定提供。未根据约定提供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买家需要支付的合理成本。可见,买家以预付费方法买了企业的购物卡后,发卡企业就应保障买家在约定商户持卡消费的权利,假如约定商户发生变更或拒绝同意有关购物卡,那样发卡企业须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