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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类型及内容

www.sptht.com 2026-05-13 法律综合
抵押的类型及内容

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去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成本,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获得对抵押物的用法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赞同,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些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因为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达成而消灭。

抵押的类型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可以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子、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用价值,不减少其价值的财产;

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些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一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一样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肯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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