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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范围

www.kfbyqi.com 2025-12-09 法律综合

主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即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它既是抵押担保存在的首要条件,也是抵押担保的核心,如资金债权,劳务债权,给付债权等。

利息为由主债权所生的利息。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均无不可,只不过约定利息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最好登记了解。利息系主债权的自然延伸,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违约金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状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生,是主债权遭受损害时的转化形态,自然应在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

损害赔偿金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生。在法律未规定违约金和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或者虽规定或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状况下,损害赔偿金为主债权的转化形态,当然应是抵押担保的范围。

应该指出,国内将来的立法把违约金视为损害赔偿金的预定,即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本质上为同一之物,那时,抵押担保的范围就不会既包含违约金,同时也含有损害赔偿金。

达成抵押权的成本是指抵押权实行时的申请成本和变卖抵押物的成本。抵押权实行的根本缘由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因而,实行抵押权的成本只须是适当的,就应由债务人负担。在抵押关系上表现为这笔成本是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的效力

1.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是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依据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受偿权具体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①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国内《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讲解建议》第116条规定:“有需要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权人受偿应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这是抵押权人同一般债权人相不同的一项实体权利,是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基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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