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厦门人大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进步,鼓励和保护公平角逐,制止不正当角逐行为,保护经营者和买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从事产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需要遵守本条例。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从事与市场角逐有关的活动,也需要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不正当角逐,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本条例的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或买家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关联法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手段,制止不正当角逐行为,为公平角逐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家机关及其员工不能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角逐行为。厦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角逐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根据其规定。第五条商会、各行业协会应拟定本行业自律公约,帮助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角逐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行业不正当角逐行为。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保护正当角逐。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角逐行为有权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应为其保密。对制止不正当角逐行为成绩显著与举报不正当角逐行为属实的,应予以奖励。第二章不正当角逐行为的禁止第七条经营者不能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㈡销售假冒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㈢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㈣在同一种或者类似产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字或者产品装璜用;㈤在经营活动中擅自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八条经营者不能擅自用知名产品特有些名字、包装、装璜,或者用与知名产品近似的名字、包装、装璜。经营者不能销售明知与知名产品特有些名字、包装、装璜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包装、装璜。本条所称知名产品是指下列产品:㈠具备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㈡具备著名商标称号的产品;㈢具备肯定知名度为有关公众了解的其它产品。第九条经营者不能擅自用别人的单位名字、名字、特殊标识或者代表其名字、名字、特殊标识的文字、图形、代号、条形码、标志,使人误觉得是别人的产品或者经营活动。出租别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需要标明其真实的名字和标记,不能以出租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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