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方向承运人订舱,承运人确认。确认时应包含双方都赞同的条约。
2.卖方提供货物的详细说明,承运人确认是不是承运该批货物。卖方同时向承运人指明银行。
从这两步看,EDI系统将订舱的确认与承运货物的确认分别对待,这有别于传统书面提单一次进行的做法。由于DEI系统是“电来电去”地洽商,而签发书面提单的过程是通过面对面地交涉完成的。乍一看,程序复杂了,其实不然。电子提单毕竟要快捷一些。除此之外,卖方同时向承运人指明的银行包含议付行、公告行、开证行,如此,承运人对货物支配权的正常转移在将来就能做到心中有数。
3.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向卖方发送一个收到该批货物,但同时可做某些保留的电讯。此时,在法律上仍由卖方控制着这批货物。在电讯上,承运人给卖方一个密码,卖方在此后与承运人的电讯往来中可用此密码,以保证电讯的鉴别和完整。
这里所指的“保留”是诸如“货物的品质、数目是由卖方提供的,承运人对具体状况不明”之类的保留。如实质品质、数目与所提供的不符,应由卖方承担后果。另外,“密码”可以是一组数码,也可以是一组字母。
4.承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公告卖方,同时公告银行。
5.卖方凭信用证即可取款,货物支配权由卖方转移到银行。卖方公告承运人货物权利的转移,承运人即消毁与卖方之间通讯的密码,并向银行确认。银行则从承运人那里得到一个新的密码。此时,卖方的责任在法律上并未终止,由于他提供的有关货物数据的正确性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对所有有关方都需要负责。
6.卖方告诉银行,哪个是买主。
7.买方支付货款并获得货物支配权后,银行则公告承运人货物权利的转移。承运人即消毁与银行之间的密码,向买方确认其控制着货物,并给买方一个新的密码。
通常情况下,哪个持有密码,哪个就具备货物的支配权。但密码与支配权是完全不一样的定义,货物的支配权不是依据密码的转移而转移的、密码不可以转移。它具备独立、专有和不可转移三个特征。独立是指它应独一无二;专有即应视之为专利;而不可转移意指其保密性。货物支配权的转移是以密码鉴别的公告来推行的。
8.船舶抵目的港后,承运人公告买方。买方有义务指定一个收货人,不然在法律上买方即被视为收货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