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供应
真实供应是经济学上的定义是指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卖方将资产的所有权益与风险,即资产的权利义务全部出售给买方,卖方将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负担义务,买方作为资产的新的所有人,将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合同法律规范中的债权出售。所谓债权出售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它债权出售给第三人的双办法律行为。在证券化资产出售的过程中,债权人为发起人,第三人为受叫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觉得存在以下三种状况之一,银行就不可以判定此笔贷款是真实供应,银行仍要为这笔贷款提供资本支持: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任何使已供应资产的损失保留在或回到供应方银行的法律追索权;支付已供应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另外假如供应方银行拥有证券化的SPV的所有权或者管理控制权,或者将该特设机构作为一家附属机构并入其财务报表,那样银行是不是达成了真实供应是值得怀疑的。
在法律上,资产合同的供应出售有三类型别:
更新:由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再由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一份新合同,以替代原来的合同。更新是一种严格有效的资产转移方法,证券化假如使用此种方法,没有法律障碍。但,因为SPV需要和原始债务人重新签订合同,手续繁琐,也浪费时间费力。所以只有在原始债务人的数目极少时,才具备经济可行性。但,住房抵押贷款的债务人数目庞大,故此种方法不可行;
出售:无须更改、终止原合同,原债权人把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出售给新的债权人。但需要不是法律所禁止出售的合同,依据合同出售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不同,由三种原则:自由主义原则,公告原则,债务人赞同原则;
部分参与,事实上就是担保贷款。在证券化中表现为表内筹资的方法:SPV与资产债务人不打造合同关系,发起人和原始债务人的基础合同继续有效,资产不必从发起人转移到 SPV,SPV先向投资者发行抵押担保债券,然后将筹集到的资金转贷给发起人,其转贷金额等于资产组合价值。投资者向SPV的贷款和SPV向发起人的贷款都负有追索权,SPV偿还贷款的资金源自资产组合产生的收入。这一资产转移方法在国内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部分参与不是真实销售,没达成破产隔离,也没达成表外筹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