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妈妈起诉22岁女儿拒养弟弟胜诉】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几年之后,由于两人的身体和经济状况,没能力将孩子养好,于是便想让我们的大女儿来抚养,可没曾想女儿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最后,夫妻两个由于这件事,把我们的亲生女孩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爸爸妈妈胜诉,丽丽作为姐姐要抚养弟弟。律师表示:依据大家国家的婚姻法和马上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假如爸爸妈妈对于孩子没抚养能力,这样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是有抚养义务的。那样对于这个只有两岁的孩子来讲,姐姐的抚养义务是不能拒绝的。
网友热评:
1.就发现越是养不起,越是重男轻女,越是没办法优生优育的爸爸妈妈越爱生,说白了不就是自私,自己不养还等着将来孩子赡养自己呢。
2.所以没能力还要生多的爸爸妈妈,你们真的想好了要如此给另一个孩子重压吗?
3.对于重男轻女的没钱人逻辑,这法律多半坑的都是女儿,假如已经有了儿子,应该极少有老了将来再生的想法吧。
4.于法如此的判决是没问题的,但于情不少人都没办法同意。
5.这个事情,不是姐姐愿不想养弟弟的问题,而是只须符合爸爸妈妈没能力抚养、姐姐有负担能力、弟弟未成年,姐姐就有法定的义务,这是强制性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只能维系最基本的伦理秩序,更多的还需要道德来发挥用途了。
今日学法:那种情况下兄姐对弟弟妹妹具备扶养义务?
现行有效的条约是《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爸爸妈妈已经死亡或爸爸妈妈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修订后马上生效的《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原文复制了该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爸爸妈妈已经死亡或者爸爸妈妈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有三个条件。
1、 兄、姐要有负担能力,2、爸爸妈妈已经死亡或爸爸妈妈无力抚养,3、弟、妹尚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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