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位王先生来反映有家车辆销售公司不只撕毁签署的购销合同还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让买家很气愤。王先生于2008年12月来到这家车辆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轿车,并于12月30日与该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买家当场按合同规定出货了10000元定金,筹备2月底提车。一个月后,该公司销售公告王先生无货,表示尽快办理退定金手续。王先生接到公告后便向该公司表示,按《 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应双倍返回。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确实违约,没提供合同中的标的物,但责任在于厂方没提供货物,公司只不过中间商,没承担赔偿的义务。双方建议不同,不欢而散。买家便来到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长宁区消委接到投诉后便联系了该公司,需要该公司按合同实行。该公司王经理表示当初合同中确实写过定金的字样,也确实拿过买家10000元人民币,不过在后来的支付过程中买家赞同把定金改成订金,所以退款就好了,不需要双倍返回。而买家坚持表示没改变过合同,在合同中清了解楚写着定金的字样。该公司指出买家在支付10000元的同时,公司给了买家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收到订金10000元,按《合同法》规定此行为可以觉得是后合同代替前合同,已经改变了原有合同中10000元的性质了。最后王先生表示这是欺诈行为,蒙骗买家,他要向媒体揭露此公司无耻的行径。
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觉得公司在法律上确实没有双倍返回的义务了,但这种更改合同的方法确实有违订立合同的本意,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达。企业应该本着诚信的态度经营,不要因小利而失去了市场,失了口碑。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要提醒买家不要轻视发票和收据上填写的内容,不要光看数字是不是正确,忽视了内容的重要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