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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高新技术不正当角逐纠纷

www.ybyan.com 2026-04-02 法律综合

伴随第四个世界常识产权日的到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常识产权法官们走进国内常识密集度最高的区域??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常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含**集团、**软件公司、**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解说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见的不正当角逐纠纷及防范对策。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常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国内《反不正当角逐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角逐行为总结为三类型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真实的宣传或说法,损害角逐者的商业信誉或产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买家对该经营者与其对角逐对手的营业所、产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在经营过程中,非法窃取、用或者批露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其持有人的要紧无形资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目的在于“不劳而获”。

法官们建议中关村的高新技术企业家们,在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方法保护我们的正当利益。在民事救济渠道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手段。在实体处置上,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紧急的故意推行的不正当角逐行为,法院还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常识产权法官们向在场的企业家和技术职员介绍了一些典型的不正当角逐案例,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同意了在场高新技术企业家和技术经纪人的咨询。中关村的企业家们最关注的话题包含企业高层管理职员和技术职员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问题,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及互联网链接中存在的常识产权问题等。**互联网技术股份公司综合管理部徐副总经理就是有备而来,他多次举手提问,问及软件侵权纠纷中被告的责任问题,驰名产品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等。一中院常识产权法官的解答不只介绍了企业常识产权保护的一般常识及方法,更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常识产权意识,能够帮助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副院长讲话:

诚信为本正当经营有序角逐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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