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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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步,鼓励和保护公平角逐,制止不正当角逐行为,保护经营者和买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地区内从事产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需要遵守本方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角逐有关的活动,也需要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市场管理,采取手段,制止不正当角逐行为,为公平角逐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所有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角逐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角逐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不正当角逐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能擅自用知名产品特有些名字、包装、装修,或者用与知名产品近似的名字、包装、装修,导致和别人的知名产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觉得或者足以误觉得是该知名产品。
经营者不能在明知或者应知产品的名字、包装、装修与知名产品特有些名字、包装、装修相同或者近似的状况下,销售该产品或者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包装、装修。
本条所称特有,是指产品的名字、包装、装修为产品经营者创先用,并具备显著特点的。
知名产品的认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六条经营者不能擅自用别人的企业名字或者名字与代表别人的企业名字或者名字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觉得是别人的产品。
第七条经营者不能使用下列方法,对产品水平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
在产品上伪造、冒用或者用无效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水平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在产品上用与实质所获不符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水平标志或者专利标注;
伪造或者冒用水平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
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加工地或者生产地;
对产品的规格、等级、数目、制作成分及其含量作虚假的标注;
对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作虚假的标注;
产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定标明。
经营者不能在明知或者应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有不真实水平表示的状况下,仍销售该产品。
第八条经营者不能借助广告或者其他办法,对我们的产品信誉或者产品的价格、水平、性能、作用与功效、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及其含量、制造办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专利、认证、获奖等状况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宣传。
前款所称其他办法是指:
雇佣或者伙同别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现场演示和说明;
张贴、散发或者邮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借助信息载体或者集会发布信息;
借助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
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者不能对经营者或者产品作不真实宣传报道。
第九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能推行下列限制角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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