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要,调整住房提供结构,打造分层次的住房提供体系,规范文市限价产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提供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建议的公告》,结合我市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
所称限价产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法出让产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价格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需要,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角逐获得土地,并严格实行限制性需要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产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地区内限价产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限价产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买卖,动态监管。
第五条市政府打造本市限价产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进步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六条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限价产品住房的需要状况,编制限价产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推行。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借助计划及提供计划中优先安排。
根据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产品住房的建设,近远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方法。
第七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法获得限价产品住房用地的土地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产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产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产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产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限价产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健全的地区进行建设,便捷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条根据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产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实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策略,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施,提升建设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