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法网

学法网

学法网 > 房产纠纷 >

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子是不是有效

www.kgpqw.com 2026-02-24 房产纠纷

案情

姚某与许某系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结婚以后两人共建房子一栋,房子产权证书上登记 所有权人为姚某和许某。两人分居后,房子由许某居住。
2007年12月21日经人介绍,姚某将该房子卖给陆某。双方签订房子出售协议,协议约定,姚某将房 屋出售给陆某,房子出售价为10万元。付款方法:协议签订时陆某先付定金2万元,余款于2008年3月5日陆某拿房地产证过完户付清。
2008年3月10 日,姚某将房子出货给陆某用,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3万元。协议签订后,陆某于2008年2月14日支付给姚某购房款10万元。
3月5日, 姚某和陆某到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子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子产权转移给陆某。后姚某一直未出货房子,陆某多次找姚某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需要出货房子。

在审理过程中,许某得知后,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以姚某出卖房子未经其许可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子交易协议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二种不一样的处置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该房子交易协议有效。理由是:一是姚某与陆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房子交易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房子交易协议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我们的义务;二是协议签订后,陆某根据约定已出货房款10万元,姚某也根据约定办理了房子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子交易合同合 法有效,且物权也发生了变动;三是《讲解(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对做要紧处置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 得一致建议。别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认可或不了解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陆某在购买房子时并不知道姚某的婚姻 情况,其有理由相信姚某出卖房子的行为系夫妻双方的一同意思表示,因此,许某不能以不认可或不知情为由对抗陆某的善意获得。

第二种建议觉得,该房子交易协议无效,姚某应返还陆某房款10万元,由陆某将房地产证返还给姚某。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理由如下:

1、姚某与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子,是夫妻一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建议》第89条规定,一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同的权利,承担一同义务。在一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姚某擅自出卖其本人没全部产权和处分权的共有房子,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2、一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赞同,而且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子所有权人出 卖共有房子,须提交共有人赞同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姚某将房子卖给陆某,未经共有人许某赞同,侵有许某对该房子共有 部分的财产所有权,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刚开始就没法律效力,不管交易双方是不是办理了过户流程,均不影响对合同无效的认定。

3、《婚姻法讲解(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置夫妻一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平时生活需要对夫妻一同财产做要紧处置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 协商,获得一致建议。别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认可或不了解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姚某与许某夫妻感情不和,正在分居生 活,姚某未与许某协商获得一致建议,一个人作出交易房子的这一要紧决定,其动机并不是为了平时生活的需要,而是为了独占夫妻一同财产。陆某作为房子交易合同的 买受人,并未尽到对合同标的物的产权的审察义务(如查询房子所有权证书中的房子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等),因此,不可以认定其有理由相信姚某出卖共有房子的行 为系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

4、善意获得的标的物应为动产,不适用不动产。善意获得规范是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利益,以期利益平衡,其构成要件也比较严格,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不可以成为善意获得的标的。动产物权的存在,以占有为其公示办法,而不动产物权的 存在与变更则以登记及登记的变更作为公示办法。因此,第三人容易误信占有动产的人就是财产所有权人,而对于不动产来讲,因为物权变动的特殊性,只须第三人 足够注意,就不难发现其真正产权归属,一般不会引起误信。本案不应适用善意获得规范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而损害房子共有人许某的利益。

5、虽然房子交易合同无效,但购房人陆某的合法利益仍应遭到法律保护。《》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受 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姚某出卖房子的动机不纯,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但姚某未尽到对合同标的审察注意的义务,对导 致交易合同无效也有肯定过错,因此,应由姚某返还陆某购房款10万元,该款的利息损失由姚某自行承担。

省人民法院

周军

Tags:

房产纠纷在线
热门房产纠纷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