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法网

学法网

学法网 > 房产纠纷 >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子转移给配偶的,可撤销

www.scnsl.com 2026-01-09 房产纠纷

近年来,恶意“逃废债”的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夫妻一同所有些财产以免费或者不合理价款的方法转移给配偶,从而减少偿债能力,逃避实行。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状况下,离婚时舍弃房子所有权或其他财产,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或其他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存在恶意逃债等原因;假如存在无正当理由舍弃或免费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达成的,可以适用《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推行诈害行为应准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防止因除斥期间经过致使实体权利消灭;债务人应秉持诚信,不推行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不然债权人可以撤销该行为且债务人会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合理律师费,情节紧急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编者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免费出售财产等方法免费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房产纠纷在线
热门房产纠纷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