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水平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根据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含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建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水平合格文件及验收职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水平测试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与备案机关觉得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同文件或者准许用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水平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水平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