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和国内外立法关于买家的概念
关于买家的概念,一种看法觉得,消法中的买家,是指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和用产品或同意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顾功耘教授主编的《经济法课程》觉得,消法中所涉及的“买家”,主如果指生活资料的买家。在特殊状况下也包含生产资料的买家,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觉得,作为消费主体的买家,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世界各国保护买家权益法的规定,通常都是限定生活消费的主体并给予特别的保护。根据国内消法的规定,买家的意思包含以下三方面:买家是购买、用产品或同意服务的自然人;买家购买、用的产品或同意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买家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生活消费活动的人。 另有学者觉得,买家的法律界定,占主导地位的看法觉得,买家应当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用产品和有偿服务的个人。 李昌麒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经济法治的深思与前瞻》中觉得,买家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买家仅指为满足自己需要而直接或间接通过市场而获得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是与市场的另一端经营者相对应的定义。 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则觉得,市场中的买家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产品或同意服务的人。 梁慧星研究员觉得,买家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的购买产品或同意服务的自然人。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买家的概念是:“买家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不同的人,是指购买、用、保存和处分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后商品的用法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觉得:买家是指“那些购买、获得、用各种产品和服务的人”。买家第一是与制造者相不同的。而在产品买卖范围,买家则是与商人相不同的定义。买家购买或者同意某种产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买卖,而是为了自己借助。比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交易法》第12条规定:作为买家的买卖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买卖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可以使人觉得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澳大利亚1923年的《货物交易法》第62条有关买家买卖的概念中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国际标准化组织“买家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5月十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买家”概念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者用产品和同意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国内在这肯定义的影响下,初次在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详解总则》规定了“买家”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用产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现行《消法》第2条规定:“买家为生活需要购买、用产品或者同意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规定虽对消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界定,但未给出买家的明确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