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者对商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要紧问题有几种不同看法。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觉得商品制造者、销售者之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由受害人证明商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具备过错方能获得赔偿。如已经过世的佟柔教授主编的《民法原理》一书,觉得将商品责任排除在特殊侵权行为以外,商品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当然应适用一般侵权之过错责任原则。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通则简论》觉得,《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表明国内对商品责任案件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侵权行为法》觉得“国内现行商品责任实质上仍是过失责任的范畴”。[2]另一种看法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如王利明主编的《民法·侵权行为法》中觉得,“国内的商品责任规范应当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借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制造者和销售者负担自己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没过错的证明。[3]梁慧星主编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中的《商品责任法律规范比较研究》的作者刘文琦觉得,“为减轻过错责任中买家举证责任,强化买家权益之保障,在商品侵权行为中应使用过错推定原则为宜”。[4]还有一种看法即严格责任说或无过错责任说,持这种看法的学者在国内非常多人。此种看法觉得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都应付商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笔者赞同此种看法,由于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既能适应国内经济进步的需要,也符合国际立法发展势头,有益于国内对外贸易的顺利进步。同时也有着法律政策基础,基本理由如下:严格责任的实行是针对商品致损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需要对责任人施加重责。严格责任乃是现代民法基于买家基本权利,谋求实质上平等的结果。商品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依据工学原理,在商品的设计、制造、检验过程中,即便尽所有必要之注意,仍不可以防止有缺点之商品,若需要受害者负举证证明制造人在生产过程中具备过失,几乎不可能。商品侵权行为的特殊性需要,对传统民法侵权行为理论作大幅度之修正,因而有必要对商品致损的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商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严格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对社会日常所发生的不幸损害之合理分担,在制造商与受害人之间,由经济实力较强的制造商承担风险应属公平。严格责任原则可以促进企业改良设计,健全生产管理,提升商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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