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交易买卖不成 电话录音帮大忙
近日,某市某区法院用电话录音证据判决了一块房子交易的定金协议纠纷案件。
在交易房子中交了定金后,致使交易房子不成的一方就可能要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重点是哪一方致使房子买卖不成。
前年8月1日,该市的王先生委托一家里介公司卖源于己的一处房子。到9月22日,唐先生有意购买,就与王先生的老婆王女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子交易居间协议。
在签合同的同时,唐先生先向王女性交了购房定金1万元,并约定王女性在上述协议签订后10天内与唐先生签订《房产交易协议》,假如未能履行,则须向唐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可在此后,双方的房子交易协议并没正式签订,房子买卖也没成功。
同年十月,唐先生将王先生夫妇起诉到了法院,需要他们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唐先生在法庭上讲,是王先生夫妇明确表示不想供应房子,所以才致使房子交易不成。而王先生夫妇觉得,是唐先生先付不出房子的首付款,他们才不卖房子的,1万元定金更不是唐先生支付的,而是中介公司向他们支付的。中介公司不拥有资质,所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所以他们不应向唐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为了证明责任在王先生夫妇,唐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录音证据。同年十月7日,中介企业的职员在与王先生通电话时,对双方的电话对话进行了电话录音。在录音中,王先生表示因价格变化不愿供应房子;在同年十月8日,中介公司又对双方电话录音。录音中王先生承认对唐先生违约,是其本人不对,想赔偿定金,但觉得中介公司也有过错。
对这两份证据,王先生夫妇承认声音是他们的,但觉得录音是经过剪辑的,是以偏概全的。当法院征求是不是对该录音是不是剪辑进行鉴别时,王先生夫妇却不需要鉴别。
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判案证据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他们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含,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方法获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第72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同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法院觉得,对房子交易不成,原告唐先生提供了电话录音资料,被告王先生夫妇对录音的真实性未表异议,但觉得录音经过剪辑,可他们对录音是不是经过剪辑并不申请鉴别,所以法院采信录音证据。录音资料反映,是王先生夫妇不认可依协议供应房子,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王先生夫妇应双倍返还原告唐先生定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