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协议能否再继续履行
破产企业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取决于管理人基于企业整体利益的考量。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协议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2.若继续履行可增加破产财产(如出租收益、合作项目收益),管理人可选择继续;
3.若协议将致使企业负担过重(如无收益债务、季节性损耗风险),则可能解除。
2、破产企业协议继续履行的操作办法
破产企业协议继续履行需按以下步骤操作:
1.管理人需在受理破产申请后2个月内书面公告他们,明确履行期限及担保需要;
2.他们当事人有权需要管理人提供担保(如保证金或财产抵押),管理人不提供则视为解除;
3.双方需按公告内容配合履行,比如继续支付租金、出货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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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协议没办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协议没办法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将致使企业负担显著增加,如高额利息协议或长期亏损的生产协议;
2.协议标的客观没办法履行,如标的物已灭失或他们已终止经营;
3.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致使工厂停产);
4.他们明确拒绝配合(如拒绝提供重点原材料)。
比如,季节性农商品加工协议因破产企业无仓储能力,管理人可解除以防止腐烂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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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他们因协议解除遭到的损失可申报破产债权(如未收货款、设施修理成本);
2.管理人需在法按期限内完成清算,未履行义务按比率清偿;
3.已出货财产或支付款项应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比如,某提供商因协议解除未收到货款,可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总之,破产企业协议能否继续履行由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需保障企业利益并依法操作,没办法履行则解除,解除后他们损失可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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