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无效协议,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
依据国内《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去上述协议全部无效以外,有的协议还可能只不过部分无效。依据国内《协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约无效:导致他们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们财产损失的。
无效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协议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成效,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成效。当事人对无效协议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协议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成效。
国内协议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协议的法律成效作了相应的规定。依据国内《协议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协议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内《协议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