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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纠纷中的攻与防:从一份债权出售协议说起

www.yjfnw.com 2026-06-11 合同纠纷

一份三方签字盖章的协议,却因其中一方的签字人身份问题,引发了一场长达数年的"马拉松"式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直至甘肃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这就是在协议纠纷范围极具典型性的案例——某商贸公司诉某银行及其职员张某的债权出售协议纠纷案。庆阳麻刚律师作为该银行及其职员的一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二审及再审阶段,成功构建了严谨的防御体系,最后为顾客防止了重大经济损失。该案集中体现了麻刚律师在处置复杂商事协议纠纷时,对协议法律关系本质的深刻洞察与严密的逻辑论证能力。

时光回溯,纠纷的起因是某商贸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与某银行庆阳分行(下称"银行")及银行职员张某(化名)之间的一份《债权出售协议》。该协议约定,商贸公司将它对外享有些75万元债权出售给银行,用于抵销其自己所欠银行的贷款利息。然而,这份协议虽然盖有商贸公司公章,但银行方仅有职员张某的个人签名,并无银行公章,也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

事后,因该协议并未实质履行,银行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商贸公司偿还所欠贷款利息,并最后获得了法院支持。商贸公司在履行完毕利息还款义务后,觉得是职员张某当初签署《债权出售协议》的行为致使了其未能成功抵销债务,产生了利息损失,于是将银行和张某告上法庭,需要二者赔偿其损失共计18.8万余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由此产生:仅有银行职员个人签名的《债权出售协议》,其法律后果是不是应由银行承担?

商贸公司在上诉及申请再审时倡导,张某时任银行副行长兼催收组负责人,其签字行为足以使其相信张某有代理权限,构成了"表见代理",因此协议有效,银行应当对此负责并赔偿其损失。

面对这一棘手问题,麻刚律师作为银行和张某的代理律师,构建了多层次的答辩防御体系。

第一层防御:事实基石,协议从未履行。 麻刚律师第一向法庭明确地指出一个重点事实:《债权出售协议》从未进入实质履行阶段。没任何证据表明,银行曾依据该协议向原始债务人倡导过75万元债权,也没收到过该笔款项。商贸公司最后偿还的,是其自己从银行获得的280万元贷款本身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其归还行为与这份未履行的《债权出售协议》无关。这是一个釜底抽薪式的论证,直接切断了《债权出售协议》与原告所谓"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层防御:法律之盾,协议对银行不发生效力。 麻刚律师援引《民法典》关于协议效力的规定,指出当事人订立协议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参与的协议关系中,仅有职员个人签名,而无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是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事后,银行并未对该协议进行追认。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该份缺少生效要件的协议不对银行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层防御:证据反击,击破"表见代理"倡导。 针对他们"表见代理"的看法,麻刚律师指出,"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相对人(即商贸公司)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案中,一项金额达75万元的重大债权出售,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商贸公司理应需要获得银行正式的书面授权文件,而非仅仅依据一位职员的个人签名。其本身存在明显的疏忽和审察不力的过失,因此不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相对人,"表见代理"的倡导没办法成立。

甘肃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书最后采纳了麻刚律师的代理建议,明确指出:"《债权出售协议》上某银行并未盖章,也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只有张某的签名……某银行事后亦未追认……故二审法院认定该债权协议对某银行不发生法律效力并无不当。"并驳回商贸企业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再审胜诉,不只为银行防止了18.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更是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此类"职员非正式签章"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它给所有市场主体的警示是深刻的:签署任何商业协议,特别是在涉及重大权益处置时,对他们签约主体的身份及其是不是获得有效授权的审察,应作为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绝不可草率为之。

假如你也遇见了类似的协议纠纷难点,可联系麻刚律师团队进行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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