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反担保
担保是保障债权达成的一种办法,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反担保的用法率非常低、极少,致使部分担保人在代偿债务后,因债务人免费还能力而没办法追偿,遭受损失没办法弥补,所以担保人在对债务人进行担保时,正确地用反担保,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不担风险,不受损失。现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谈一下“担保”与“反担保”,以利于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正确运用它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达成而采取的法律手段。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肯定财产为基础,可以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达成的办法。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为了可以保证按时收回或达成我们的债权而让债务人提供肯定的钱和物作保的方法。担保并非债务人一方就能决定的,而需要征得债权人的赞同,满足债权人的合理需要才能成立。它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活动。担保具备从属性,它倚赖于主债务的存在,伴随主债务无效与消灭而无效与消灭。担保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会利益,它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的方法有保障、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与违约金等六种方法。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绝对禁止以人身作为标的物的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需要债务人对自己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获得求偿权的担保。只须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的对与不对,反担保在性质上是间接担保,由于它并不是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需要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为担保人需要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减少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反担保之债除因一般担保消灭缘由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依据“担保法”第四条第二款“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所以担保适用的原则、办法、标的物、担保物类型均适用于反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