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5月,阿强入职某公司担任消防监控员,双方约定月薪资4100元,包括基本薪资及加班补贴。入职时,公司在未告知具体条约的状况下,需要阿强签署空白劳动协议及补充协议。
2024年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需要阿强兼任被裁撤的巡逻岗工作。阿强觉得,我们的工作量增加,公司未缴社保且未依法签订劳动协议,遂在2024年1月31日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协议公告,并申请倡导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协议双倍薪资、加班费等合计12万余元。“签订劳动协议时,公司提供的协议文本除打印部分外均为空白条约。”阿强表示,签约时,公司以“公章遗失”“应对检查”为由需要其先行签字,并承诺后续补填内容与口头约定一致。但实质履行中,公司单方面在空白处填写的薪资构成、工作内容等均与约定不符。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觉得,某公司虽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协议,但依据阿强提供的微信记录,可以反映阿强本人未持有协议及双方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协议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阿强与某公司2022年5月12日至2024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阿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7952元、未签订劳动协议二倍薪资35929元。某公司不服故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该公司提交了与阿强签订的劳务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已打造劳动关系,且与阿强解除劳动协议公告书里的内容并不相符,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审理觉得,劳务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5月4日,与阿强入职企业的时间并不相符,亦不拥有劳动协议其他必须具备要件,没办法证明双方实质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协议,最后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