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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研究

www.bzgdwl.com 2026-03-31 法律综合

纵览世界,没哪一个国家不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监管的。从理论上讲,对于市场监管的需要,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的状况,证券市场特别这样。证券买卖的虚拟性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根本不同、证券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证券价格的巨幅波动与证券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运行导致的巨大影响,也决定了国家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的监管。

国内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紧急滞后。国内证券市场在进步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真实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买卖、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风险到证券市场自己的进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头痛医头。办法单1、法规不健全、手段不到位、成效不理想等问题充分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深入剖析,其根本缘由就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方面存在紧急缺点。因此,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大和健全国内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含: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剖析,来研究分析怎么样加大和健全国内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1、法律法规与规范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
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来自于首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很多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致使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致使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大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目前,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范围,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买卖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
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好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效果最好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秘籍。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适应金融进步的需要,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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