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水平责任中的损害应包含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四种。
、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指因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导致了受害每人体和健康的损害,比如,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与身心的疾病、死亡等。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医疗成本和其它成本;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依国内《商品水平法》第44条第1款之规定,因商品存在缺点导致受害每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降低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成本;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这里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人身伤害包含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本人的人身伤害与导致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比如,甲与乙在甲的家里看电视,电视机忽然爆炸,嘣起的碎片使得甲与乙同时受伤。
、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缺点商品导致的缺点商品以外的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害也包含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本人的财产损害与导致第三人财产的损害。国内《商品水平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因商品存在缺点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通常来讲,因商品缺点而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是显而易见的,总是在损害事故发生后即可表现出来,是实质损失,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计算。而因商品缺点导致的间接损失,需要是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经济损失才给予的赔偿。因此,凡属《商品水平法》中的财产损害,缺点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缺点商品自己的损害也是财产损害的范畴,国内《商品水平法》第40条对此作了规定。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因为缺点商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导致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对于商品侵权责任是不是包含精神损害,国内《商品水平法》中没明文规定,但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看,应当是一定的。侵权法的目的是保护民事权利,捍卫人格尊严,达成社会文明。该目的的达成是通过给予那些我们的利益遭到侵犯的人以损害补偿的方法而达成的。实践中,人身损害总是随着着精神损害的发生。比如,食用了变质的食物则势必要承受精神痛苦。这种精神损害是由缺点商品导致的实质损害之一,因此依据全部赔偿原则,对此应给予赔偿。
在各国商品责任法中,除德国商品责任法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外,大多数国家均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应受赔偿的范围,或虽未作出规定,但因适用民法的结果而允许受害人倡导赔偿。⑦国内《商品水平法》第44条对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可谓是对受害人家属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和抚慰,是对《民法通则》规定的突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中,确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但对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仅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所依据的六种原因,对具体的数额认定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作为惩罚被告的一种方法而给予原告超越其实质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在国内《商品水平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规范是相当必要的。在商品责任侵权中,单纯的补偿性赔偿金未必能起到威慑成效,制造商或许发现将补偿性赔偿金计入本钱比纠正缺点更有利可图。尤其是在国内目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下,设立惩罚性赔偿规范,规定高额损害赔偿金,才能使违法行为有所收敛。同时也是切实保护买家合法权益的需要。设立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够使受害人得到与其损害相当的补偿,而且还可以得到实质损失以外的赔偿,从而更切实地保护买家作为法律上弱者的利益。因此,惩罚性赔偿可以加重责任人推行侵权行为的本钱,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以维护买卖安全,达成社会正义。作为保护商品用人利益的《商品水平法》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但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认定是尤为重要的,这将在后文述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