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
项目名字
享受或赔偿条件
支付成本范围或期间
支付标准
支付方法
医疗成本
1、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按保险目录中的药品享受工伤待遇
2、状况紧急的,可先就近治疗
按工伤保险住院和医疗服务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性治疗的成本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成本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则上应在统筹区域的医疗机构
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赞同,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
所需交通、食宿成本
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成本
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期间的薪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在留薪期内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一般低于12 个月。
2、伤情紧急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越12个月。
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满,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当进行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的,其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为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40%
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的,为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30%
伤残定级后的待遇
伤残级别
劳动关系的处置
享受待遇的项目
享受待遇的规范
支付方法
退休后的待遇
医保缴纳及其他
鉴别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保费。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5%。
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鉴别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无论保留还是解除均享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薪资;
保留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作的
支付薪资报酬
用人单位很难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60%。
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伤残定级后的待遇
伤残级别
劳动关系的处置
享受待遇的项目
享受待遇的规范
支付方法
退休后的待遇
医保缴纳及其他
鉴别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无论保留还是解除均享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薪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薪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薪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薪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未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注解:
1、工伤复发的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根据处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交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觉得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4、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职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职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别的申请程序。
5、有关单位和从业职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1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的待遇
直系亲属的范围
享受待遇的项目
享受待遇的规范
支付方法
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
1、根据职工本人薪资的肯定比率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个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个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
4、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2、具体标准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社会进步情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解: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根据上述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不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薪资和生活成本变化等状况当令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薪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薪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让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置。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同意劳动能力鉴别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实行的。
6、 职工第三发生工伤,依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根据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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