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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察逮捕环节需无需指定管辖

www.dthkm.com 2026-07-04 行政诉讼

审察逮捕环节无需指定管辖吗

审察逮捕环节是无需指定管辖的。

一是上级侦查机关的立案指定管辖只不过对于下级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权进行了明确,而审察逮捕、审察起诉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专用职权,有其特定的管辖原则,并不受此约束,审察逮捕和审察起诉的管辖权不但要与立案管辖相衔接,还有与审判管辖相对应,换言之,管辖问题要重视立、侦、捕、诉、判五大环节的有机统一;

二是从职能上看,检察机关捕、诉环节都要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有的立案环节指定管辖的案件,不排除“人情案”、“插手经济纠纷”和“打击报复”的嫌疑,指定管辖程序本身就存在违法问题,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

三是假如捕诉环节只是被指定立案侦查机关与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被动受理”,上级检察机关不知情、不指定,对于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等救济程序也会出现不顺畅的状况。所以,审察批捕环节和审察起诉环节的指定管辖,很有必要。

所以说审察逮捕环节是无需指定管辖的。

1、指定管辖是指什么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状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准时正确地裁判。

2、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建议或倡导。

3、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置

第一,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实行审理,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状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准时正确的裁判。对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应当服从,但,当事人对法院的指定管辖可以在肯定范围内表示同意或提出异议。本案的指定管辖是原告申请回避后形成的,被告尚未行使过权利。第二,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是程序公正的外在体现。有人觉得,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指定时已经考虑了公正审判的原因,当事人再提管辖权异议,没任何意义,只不过无谓的延长了诉讼期间。笔者觉得,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才可以在诉讼中维护我们的程序权利,进而保护我们的实体权利。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维护。另外,上级法院依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指定的过程中,可能由于没听取被告的建议,所做的指定裁定也存在不太适当的地方,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再给上级法院一个纠正的机会,防止让被告产生合理性怀疑。另外,国内民诉法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没规定当事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那样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到底是向同意指定的法院提还是向作出指定的法院提呢?法院同意异议后,程序上又怎么样处置?笔者觉得,当事人应向同意指定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假如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可提出上诉;假如异议成立,同意指定的法院则不可以改变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而应报请上级法院裁定是不是变更指定管辖。

律霸记者提醒你,处置好指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之间的关系,对于法院顺利对有关案件进行审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讲是很有利的。假如你还有哪些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识想要知道,记者建议你可以登陆大家律霸网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你的问题为你做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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