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相、录音磁带所反映的图象、音响,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与其他科技设施所提供的信息来证明犯罪事实真相的证据。
法律咨询: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实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按什么程序分别处置
律师回答: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认可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士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保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实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实行期间,假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实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有关法律常识:
《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需要依赖群众,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所有公民,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合适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实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区域,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其他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规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些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公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职员、检察职员和侦查职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依据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款,或者根据互惠原则,国内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