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方位
进步,依据《国营企业本钱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拟定《非银行金融
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
行独立核算、具备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
用本规定:
1、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2、从事筹资出租业务的公司;
3、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公司;
4、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
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实行国家
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打造和完善财务管理机构,加大内部各级单位经
济核算规范,管好使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增值,改变经
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含:
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
财务计划管理;
财务收入管理;
本钱与营业外支出管理;
收益及收益分配的管理;
专用基金管理;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限于:
国家财政拨款;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
有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收益留成资金;
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
金、保险总筹备金拨付的资金;
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用资本金,
但应在经营过程中达成保值和增值。
第六条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比率提取的公积金视同资本金
参与营运,但不参与分红。
第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及其收益均为国家资金,需要保证
其完整无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能随便核减资本金,股东也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