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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www.jiaxuemao.com 2026-06-20 行政诉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方位

进步,依据《国营企业本钱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拟定《非银行金融

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

行独立核算、具备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

用本规定:

1、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2、从事筹资出租业务的公司;

3、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公司;

4、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

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实行国家

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打造和完善财务管理机构,加大内部各级单位经

济核算规范,管好使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增值,改变经

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含:

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

财务计划管理;

财务收入管理;

本钱与营业外支出管理;

收益及收益分配的管理;

专用基金管理;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限于:

国家财政拨款;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

有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收益留成资金;

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

金、保险总筹备金拨付的资金;

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用资本金,

但应在经营过程中达成保值和增值。

第六条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比率提取的公积金视同资本金

参与营运,但不参与分红。

第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及其收益均为国家资金,需要保证

其完整无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能随便核减资本金,股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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