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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应当停止实行的状况

www.fexiu.com 2026-06-05 行政诉讼

死刑应当停止实行的状况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办法的有关犯人一般都在当地有紧急罪行。尽管这“紧急罪行”的概念时常存在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里,通常来讲,“蓄意杀人”势必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要紧理由。

法律咨询:

你好,那种情况下,死刑应当停止实行

律师解答: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出货实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实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实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实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实行是什么原因消失后,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实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实行;因为前款第三项缘由停止实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有关法律常识: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行刑者基于有关权力,结束一个犯生活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紧急风险别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在严惩罪犯者与威慑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与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要紧用途,其成效也很显著。在各类私有规范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势必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

现在适用死刑的罪名:蓄意谋杀、紧急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打劫、劫持、绑架、危险方法风险公共安全、情节极其紧急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纳贿等。

刑事辩护推荐律师: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上海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上海世博会律师志愿者,上海知名大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自1992年7月起任检察官、法官多年,从事批捕、公诉、刑事审判工作,熟知公检法刑事案件办案模式。
2000年十月获得律师资格,曾任某大型央企省分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现担任多家公司长期法律顾问,兼任上海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20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诉讼实战经验。善于代理贪污纳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假冒注册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及偷窃、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打劫、毒品等各类刑事案件,年均办理刑事案件达五十至六十件,经倾力辩护后每年有多起案件适用缓刑、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其余案件均获得不同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办公电话: 021|63872000,13918930001 E|mail: xinghuanzhong@yahoo.com.cn

联系地址: 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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