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的立法健全
对于管制刑的健全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一些建议。但笔者觉得,管制刑的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应注意:
第一,加强管制刑的惩罚力度。不只要提升认识、看重管制刑的适用,依法适用管制刑,提升其用率,而且应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有效发挥管制刑功能的势必需要。
第二,缩短管制刑期,使之与拘役刑期相当。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内部打造相应的管制机构,完善管制实行体制,由公检法拟定专门的推行细节。 只有如此,才能致使管制刑真正落实到实处,体现刑罚的正义性。
最后,用管制刑要严格学会条件,预防其滥用。这是健全管制刑的重点。管制刑之所以遭到质疑,就是由于管制刑的不当适用所致。因此,要使管制刑发挥在改造犯罪分子有哪些用途,并准确适用,就需要严格控制管论文网盟WWW.LWLM.COM整理制刑的适用条件,杜绝其滥用。
具体而言,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健全:
1、将管制刑从主刑改为附加刑,允许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附加适用管制,以最大程度的发挥管制刑有哪些用途。
2、管制刑与罚金刑的并科;管制刑与罚金刑配置用,判处罪犯管制时并处罚金。管制刑是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与罚金这一财产刑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因此其并科不只不冲突,而且假如运用适合的话,还可以产生好的效应。
3、取保行刑。即需要管制罪犯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肯定的保证金,保证罪犯严格履行刑法第39条规定的五项义务,假如罪犯在刑法实行期间无违规行为,那样保证金加上按银行同期利息率应得利息一块返还,不然要追究保证人相应 法律 责任,或者没收保证金一部或者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