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应当逮捕,但患有紧急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主要指就被拘留人所涉及的罪行而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推行了犯罪行为,在拘留期限内采集不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采集证据的情形。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不可以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察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8、因进行司法鉴别,在法按期限届满不可以审结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
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可以立即出货实行。假如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手段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1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紧急疾病,不适合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察,觉得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可以结案,使用取保候审办法没社会危险性的。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无需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依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风险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与其他紧急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紧急风险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紧急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假如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需要经过负责实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实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赞同。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做到随传随到。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可以借助自己仍有些肯定自由推行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不能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能借助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