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
依据中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4日,推行钢铁商品最后保障手段项下原产于中国台湾区域的冷轧普薄板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依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3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区域的上述冷轧普薄板根据22.4%的加征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根据中国海关总署、中国水平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特此公告。
二○○三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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