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国务院于200年月26日公布了《中国条例》。《条例》对反倾销司法审察作出了规定,但仅一个条约,过于笼统,既没对反倾销司法审察的作出规定,也没对反倾销司法审察的作出规定,反倾销司法审察的规范是什么,由那级法院审察,该条约还谈不上国内完整的司法审察规范。
2002年l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的形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比较健全地提出了国内反倾销司法审察规范,该规定分别对司法审察的、诉讼参加好友、司法审察的规范等作了规定,但也有缺点。本文拟对这几方面健全提源于己怎么看,以期对国内反倾销司法审察规范的构建作引玉之功。
1、反倾销司法审察的管辖机构
现在承担国内反倾销司法审察任务的机构是人民法院,而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则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上在《规定》公布以前,对该由什么机构承担反倾销司法审察任务?承担反倾销任务的司法审察机构管辖权怎么样?学术界有过广泛地讨论,有学者曾倡导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来行使国内反倾销司法审察权,在此国内明确将给行政行为相对人以最后司法,把司法审察权给予了人民法院。在国内享有司法审察权的机构是人民法院,在这一点上一般是没争议的。存在争议的是当法院行使司法权时到底怎么样管辖则有不一样的策略,第一种策略觉得仿效美国作法设立专门法院管辖;第二种倡导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种策略觉得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相比较而言第三种策略具备相对地的合理性。
第一关于专门法院管辖,在海外对反倾销司法审察的管辖主要有两类型型,一种是由普通法院管辖如欧盟,另一种是由专门法院管辖如美国的法院。在国内相比较而言由普通法院管辖有其相对优势:第一,从中国行政实践来看,国内行政审判工作从八十年代中期拓展以来,行政案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但每年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与其他种类的案件如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相比较而言,数目相对较少,中国现在的行政审判布局完全可以胜任人世后的需要,没必要成立专门法院来审理反倾销案件。第二,从职员配备上来讲,中国经过几十年的行政审判实践,培养了一大量出色法官,这类法官通过多年的行政审判尤其是通过审理很多的涉外行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第三,中国现行的行政审判工作已经打造了由专家学者参与机制,在中国反倾销司法过程中完全可以采取通过向专家学者咨询建议,由普通法院审理案件的做法。
第二,关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提起的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反倾销司法审察针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所作的终裁或复审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裁定行政案件由刚开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受理的法院所在地即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等所在地的法院 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很明显的,一是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无须在法院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等各方面进行调整;二是有益于司法的统一和国家贸易政策的一致性,也符合国内在人世议定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倾销司法审察规范的司法讲解非常显然借鉴了上述第三种策略的有益建议,但规定得比第三种策略更有优越性,该条规定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如此的规定既不与国内《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由刚开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相冲突,又充分考虑了反倾销司法审察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决定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还是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法律范围内赋予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反倾销行政案件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如此的规定也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充分的上诉权,当行政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时,行政相对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时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当行政相对人所的行政案件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如此的规定既符合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又有规范革新。
学法网 > 行政诉讼 >
- 上一篇:
- 下一篇:论国际反倾销规则的法理不适合性
行政诉讼相关
- 04-23 论国际反倾销规则的法理不适合性
- 04-22 从美国启动201条约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 04-22 信用证提单条约
- 04-22 汇票的缮制基本原则
- 04-21 连任两届市政府法律顾问:张玉萍律师的政府
- 04-20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例子
- 04-19 案析取保候审期逃跑的问题
- 行政诉讼在线
- 热门行政诉讼
- 热门城市
